【政策】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0 09:19:48 点击率:11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5日
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 号),全面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健全完善治理体系,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强化省级统筹督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聚焦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末端消纳核心路径,全面深化全过程闭环监管,铁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构建设施能力充足、处置利用规范、监管执法闭环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体系。到2027年,建筑垃圾市域产消平衡体系和跨区域资源利用机制全面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全面落到实处,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设区市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
1.强化规划衔接落实。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堆填)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消纳场所设施的布局、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纳入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统筹做好消纳场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场所设施,做好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工作统筹机制。全面实行省级指导协调、市级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建筑垃圾治理推进机制。省级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市、县因地制宜建立建筑垃圾统筹治理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压实各环节、各主体责任,构建“责任闭环、流程闭环、治理闭环”工作体系。〔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与“无废城市”建设一并部署推进,推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指数纳入“无废指数”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法规政策标准。持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新进展,研究提出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加快完善建筑垃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地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收费机制。(省建设厅负责)
4.加强人才支撑培养。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为建筑垃圾政策拟定、技术指导、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托高等院校学科与科研优势,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实操培训,为资源化利用提供人才支撑。(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源头治理
5.加大源头减量力度。全面落实“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深化推进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虚拟现实(VR)等先进技术在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中的应用,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试点。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备案核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环节监管,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方案编制和备案,按规定公示方案内容。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高效办理,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调整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建资质审批监管在线”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数据联通共享,构建“审批+监管”深度融合的全链条服务模式。(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分类处理
7.实行分类收集处置。落实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以末端利用为导向推动细化分类。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按规定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严格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优先推进资源化利用,重点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产品。对建筑垃圾中分拣出的可燃物,鼓励通过焚烧发电、制作衍生燃料等方式进行处理。无法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压实建设、施工单位法定责任,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分类贮存场所和标识,因地制宜开展就地分类利用。强化车辆进出管理,督促完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深化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改革,可将电子转移联单作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等费用结算依据。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实现工程拆除作业与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协同实施。(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完善装修垃圾全链条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物业单位责任,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并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动装修垃圾投放点、生活垃圾投放点、再生资源网点集约设置。推进装修垃圾数字应用场景建设,明示运输单位和清运价格等信息,方便需求预约对接。鼓励采用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装修垃圾城乡融合一体治理,逐步实现投放点行政村全覆盖。(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运输监管
10.加强车船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动态视频监控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船舶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探索开展绿色运输试点,推动新能源车辆、船舶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省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运输管理。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以及去向等科学预测,按照“产运匹配”原则引导运输单位合理调配运力。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建筑垃圾出场、运输、卸点等实时监测,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确保建筑垃圾闭环运至指定地点,坚决防范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以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督促装卸、运输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船舶技术状况良好,常态化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省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退出机制。优化完善建筑垃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做好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开展运输单位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照。(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末端消纳
13.推动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将规划确定的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强化政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既有消纳能力不足时,合理确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的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地保障措施,支持建设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工程泥浆的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规范设施运行。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施的动态监管,规范运营行为,督促运营单位规范接受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运营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治理。(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河湖库等水域的临时贮存设施,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就地有效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省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循环利用
16.支持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产业化,促进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提高市场占有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公告申报工作。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产品应用。健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应用技术标准。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认证政策,将符合标准的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动态调整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名录,将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目录。(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技术创新。支持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相关领域科技攻关,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等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聚焦破碎分选、智能分拣、移动处置等核心装备突破,加大关键技术与配套设施研发力度,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转化与规模化应用。(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监管机制
19.强化数字闭环监管。深化“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实时归集并发布供需信息,畅通消纳渠道,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健全完善部门间建筑垃圾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做好数据信息交换,实现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行政执法监管等系统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严格按规定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完善联单运行机制。(省建设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联合执法监管。按照监管“一件事”要求完善建筑垃圾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动态巡查与跟踪管理,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依托全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提升办案效率。深化长三角区域建筑垃圾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省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强化省际毗邻区域执法协作,严防跨省非法转移建筑垃圾。健全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溯源查处机制,实行产生、运输、消纳全链条打击,并依法依规将处罚情况纳入涉事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联动铲除非法利益链条,依法严厉打击涉建筑垃圾犯罪活动。强化建筑垃圾领域履职监督,严肃纠治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监管缺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条线责任,确保任务落地见效;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对建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