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2/28 09:17:16 点击率:11次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动办、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服务改革成效,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以下简称“分期验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验收申请。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类产业项目,不纳入分期验收改革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化改革顶层设计,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构建闭环管理机制,通过系统化推进、整体性实施、协同性落实,切实缩短项目投产周期,全面提升改革质效。
(二)自主申请、确有必要。尊重企业意愿,并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项目分期验收范围,统筹兼顾企业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规范化、标准化推进改革。
(三)规范有序、守牢底线。健全完善项目风险防控和现场核实查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消防、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和生产等多要素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验收要求
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但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具备分期验收条件(详见附件1),可以先行申请分期验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1.申请先行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当与施工区域采取有安全防护的硬隔离措施,保证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使用空间。
2.地下室单体和上部建筑单体按同一单位工程同步验收,若相邻建筑单体使用同一地下室单体,该地下室单体按整体与先行验收的上部建筑单体同步验收。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应当整体验收,不得单独验收。
3.项目分期验收和整体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时长不超过合同计划总工期。
4.分期验收项目规划核实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执行。分期验收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执行。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规范办理流程
1.意向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以下简称“省投资在线平台3.0”),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意向申请表》(附件2)及实施方案,明确分期建设范围、验收事项、实施流程等内容。建设单位提出意向申请不得晚于计划首次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竣工前6个月。
2.前期评估。牵头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意向申请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以及专业管线单位、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意见征求等形式,对申请分期验收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安全性及分期建设范围、验收事项、实施流程等进行审核评估,对一致同意分期验收的项目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
3.受理申请。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的单位工程具备相应条件后,可通过省投资在线平台3.0提交分期验收申请(附件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牵头部门收件后分送相关验收(备案)部门,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意见。
4.现场验收。受理申请后,牵头部门协调会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及监督机构,组建联合验收服务团队,联合或分别开展实地勘验核实及现场验收。土地核验在整体验收规划核实时一并开展。
5.部门审核。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完成专项验收后,在省投资在线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专项意见单”(附件4)上分别出具专项验收意见;涉及消防分期验收或备案的,还应当同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对单个事项验收未能通过的,相应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出具整改通知单并告知建设单位。各相关专项验收意见全部为“通过”的,由牵头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附件5)。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前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验装同步。建设单位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后,可申请装饰装修或实施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单位工程相对独立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申请解除项目关联。
7.安全使用。分期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提前投入生产使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期验收合格并先行投入使用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自分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整体验收。项目整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梳理汇总整个项目的验收资料,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整体验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申报整体验收。除国家和省另外规定外,项目应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加强监管服务
1.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分期验收项目责任制,对分期验收项目承担全面责任。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分期验收方案,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点确保分期验收部分竣工图与实际相符,消防设备设施功能齐全、性能稳定、有效运行,确保生产生活与施工隔离防护到位。分期验收合格或者投产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督。建设单位存在单位工程分期验收时承诺容缺资料未补齐、逾期未履行其他承诺事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已验收部分免审项目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未依法审查备案等情况之一的,在整改完成之前,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下次分期验收或整体验收申请。
2.落实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提前做好分期验收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是否依法、是否需要重新图审进行自查,如依法需要重新图审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国家规范、施工图等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建设,确保分期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覆盖。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分期验收方案等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3.强化部门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加强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有意向开展分期验收的项目提前服务,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按照分期验收计划和要求,在项目建设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做好前期准备。对已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的项目,牵头部门要安排专人主动对接,精准掌握项目进度,指导设计单位提前做好市政、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设计,为后续分期验收、提前投产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整体验收前,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区域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应当及时抄告消防救援机构(附件6),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使用区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四、组织保障
各级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工作协同,做好分期验收改革的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分期验收改革取得实效;同时,可探索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实施分期验收改革。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申请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意向申请表
3.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申请表
4.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专项意见单
5.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
6.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抄告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的指导意见1-6附件.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浙江省气象局
2026年2月 11 日
